相较于原有《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和国内其他地区的集体协商立法情况,《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在我省集体协商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构建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用人单位代表选举和集体合同审议规则、协商主体上代下规则、上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作用设定四个方面进行了创新性规定。
第一,健全行业性集体协商组织机制,倡导建立行业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2022年2月,江苏省总工会指导推动南通市总工会等五部门单位成立了全国首个市级快递行业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实现了全市快递行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实体化运作。截至2022年底,我省已有10个设区市建立了快递行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为维护快递行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奠定了组织基础。条例吸纳上述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设的创新经验,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地方工会和产业(行业)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可以建立行业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协调处理本行业集体协商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二,完善区域性、行业性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的产生和集体合同草案审议规则。条例明确提出,依法订立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该区域、行业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为保障用人单位在协商过程中的参与权和决定权,对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的产生和集体合同草案的审议作了新设定。一是规定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区域性、行业性企业代表组织指导和组织区域、行业内的用人单位民主推选并公示后产生;二是规定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征得区域、行业内半数以上用人单位同意。
第三,破除职工方区域性、行业性协商主体不健全的壁垒,上级工会可发挥“上代下”作用,组织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条例明确,一方面,在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中,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并公示后产生。另一方面,若区域工会、行业工会尚未建立,则由上级工会指导和组织职工民主推选并公示后产生职工方协商代表,并明确一名首席协商代表。
第四,注重发挥行业工会、行业协会对于职企双方的全面性作用。《中国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十四五”发展规划》规定:开展“中心城市及县(区)范围内的行业集体协商等具有产(行)业特色的工作”。对此,条例着重强化行业工会、行业协会集体协商工作中所发挥的全面性作用,在原有立法的基础上新增了两者的组织作用。即行业工会应当组织、指导、协调、帮助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对集体合同等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行业协会则应当组织、指导、支持和帮助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
张鹏 侯海军